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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作者人数有要求吗
对作者人数有要求吗?这个虽没有明文规定作者必须限定在几位作者。但是,大家在时要控制人数,不能太多。否则,会影响的价值,也会让出版社认可学术不端,尤其是是为了评职。
根据小编多年经验:著作分为*著和合著。*著作者只能有1位;合著可根据内容多少合理安排作者人数,通常多不**过3人。教材通常都是由多位教师共同的,人数相对多一些。一般是由3位主编、3位副主编,以及5位参编,共11人组成。这个是教材作者人数的上限,可以少但是不要比这个人数多。
无论是著作,还是教材,作者人数越多,个人报承担的出版费用相对就越少,所以许多作者为了少承担一些出版费,想通过增加作者人数,降低个人承担的费用。但是,小编提醒大家可以增加人数,但是人数不能太多。否则,会影响著作或是教材评职或是业绩考核。
拿评职来说:不管是著作,还是教材。若是符合评职要求,评职所加到的分数会分摊到每位作者身上,若是作者人数越多,分摊到个人身上的分数值也就越少。比如:一本教材10个作者和一个教材5个作者,个人所加到的分数基本上会差一半。费用虽然少了,分数也就少了。
除了这些外,评职时对于前几位可以评职的作者在字数上也是有要求的,若是作者人数比较多,那么每位作者的字数也就比较少了,这个时候署名前几位的作者虽然有,但是由于字数比较少,也是无法用于评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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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申请书号有哪些流程
个人,由于满足不了公费的条件,要走自费,关于申请书号事宜,不再是出版社来直接负责安排,必须由作者个人来想办法解决申请书号的问题。那么,个人申请书号有哪些流程?
首先,作者要选定合适的出版公司,在出版公司的帮助下,完成的选题申报和审校,获得进入申请书号程序的。如果一本书审校未通过,则该本书失去了的机会。
其次,申请书号是实名制申请,作者要准备申请书号的所需要的资料,资料要根据出版社提出的要求标准来准备,通常来说包括作者个人简介、复印件以及填写书号申请表。作者要对所提交的信息,要再三确认,因为一旦书号申请下来后,这些信息不可再更改。
然后,申请书号的材料,个人作者要提交至出版公司,同时支付书号的管理费用。再由出版公司来核实材料信息,与作者沟通确认无误后,转交至出版社。
后,出版社收到申请书号的申请后,会办理具体的申请书号程序,先是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,由新闻出版公司,编制条形码,登记CIP信息,到时候会下发条形码和cip号给出版社。由出版社转交至出版公司,代表书号正式审批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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评怎么成为编委
这里给大家说一下什么是编委。编委是参与书籍的人员,比如:书籍的主编、副主编及其它参编。那评怎么成为编委呢?评成为编委的方式有很多,下面小编给大家一一介绍下。
评成为编委方法一:自己出版图书,那么自己自然而然就是编委的一员,这是成为编委比较常见的方式之一。不过,自己出版图书,要求作者有一定的实力。毕竟,出版一本图书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。如果没有知识作支撑,可以说是无法完成书籍的,即使完成书籍,也有可能因为书籍稿件质量低,无法通过出版社审核,而被pass掉。
评成为编委方法二:通过参与别人图书的,获得主编的认可,就可以成为编委中的一员。
评成为编委方法三:一些作者没有出版过图书,但是想在评职时想拿到出版图书这部分加分。或者是,有些作者由于没有安排好图书出版时间,导致正常出版的图书无法在提交评职材料前出版。这时就会选择通过在别人的书籍上,成为书籍的编委,达到评职加分的目的。
无论大家通过哪种方式成为编委,小编建议大家要按照评职文件的要求来。一般评职文件中对参与评比的学术成果在署名上有一定要求,尤其是评或副高时,往往要求是*著,或是著作的前两名作者。如果不符合署名要求,是无法用来评职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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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出版社合作需要注意什么
由于国内书号被出版社垄断,所以只要是在国内出版图书,就经过出版社,那么,与出版社合作需要注意什么呢?下文将详细介绍。
如果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,自己还需要保留表演、录音、摄制电影、播放、展览、改编、翻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其作品的。由于行使这些**出了推销或直接利用有关图书的范围,所以出版合同中不宜包括这些。如果出版社希望代理出版权以外的一些,比如翻译权,应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明确约定。
在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中还应考虑到,如果图书发行后发生脱销现象,应如何处理。著作权法*三十一条规定:“图书脱销后,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、再版的,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。”按照这条规定,作者在发现作品脱销后,有权向出版社提出重印或再版的要求。关于脱销,实施条例*四十二条有的解释,即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六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,就视为脱销。如果在一定期限内出版社仍未重印或再版,或者明确拒绝重印或再版,作者就有权终止合同。也就是说,作者不能一发现脱销就单方终止合同,而是要给对方一个重印、再版的机会。
作品出版后,作者一般都有权得到一些样书。作者可得样书以及能买优惠价图书的数量,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。对于个别成本较高的画册,大型工具书等图书,样书的数量可以规定得少一些或者不给作者样书,但不能由出版社单方面决定,而应由双方约定。如果出版社主动约请作者创作的书稿经作者一再修改,仍然达不到出版水平,出版社也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支付适量的约稿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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